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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山金金矿死亡安全责任事故涉嫌瞒报

2016-07-13 15:15:04 来源:大众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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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河南省嵩县山金九仗沟金矿选矿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高空落石,砸到工作人员头部,致使 1人送医院途中就已死亡的生产安全严重责任事故,出于2016年6月28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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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瞒报方,山金金矿选厂车间一角

(1)2016年6月29号凌晨三点左右、因现场没釆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一员工被落石砸至头部送医院途中死亡、邓进才,男,47岁,嵩县大章镇赵岭村五组人,矿方极意瞒报事故,草率私下处理;赔偿60万人民币,引起强烈诉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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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采访死者堂哥与亲嫂

(2)死者漆下育有两女邓晓丽.邓晓萍,一儿邓冰锋,三个孩子均都还未成年,早年父母双亡,现只剩妻子管爱芳一人与孩子相依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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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房子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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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乡一景

针对如此的安全隐患带来的伤亡事故进行了调查走访,死者家属个个悲伤泪下、希望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否则、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形同虚受。

本社记者6.29.上午走访了山金矿方,孙经理却谎称死者是因工作中心脏病突发死亡,更可恨的是与宣传部及安监局还有医院都串通一气拿死者心脏病突发来搪塞各媒体记者,让医院开出心脏病突发致死假证明,望职能相关部门能为民做主,为百姓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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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采访了死者家乡邻居及亲人现场

这样撒谎的老总良心何在,员工因公殉职,一点德孝之心也没有,就仅仅怕得到行政处罚.实在是不应该,作为一企业领导人应该要有十分爱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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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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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丶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近两年县政府网示公告,无任何生产安全事故公布,仅仅半年间嵩县安全责任事故已是多起,请问公布在哪?有无公布?我们正在组稿中(标题为《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形同虚设》),如无合理解释,将依县政府网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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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举报都是有用的,但需要详细地列举了矿业公司瞒报的矿工死亡事故的死者姓名、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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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矿非法、违法生产的,可奖5万元;举报隐瞒矿特别重大事故的,则能一次拿到10万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

如果有人捏造事实举报,或故意中伤他人,将依法移交相关机关追究责任。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核查和奖金发放的工作人员,如果泄露了举报人的信息,或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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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行政罚款,由过去最高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可以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如果出现瞒报,处罚上一年年收入的100%。同时,对重大以上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终生取消职业资格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事件遭职能部门的包庇否认安全责任事故,是一起严重的知法犯法,为了调查属实真像还社会一个公道,本社记者深入了解后,附有采访视频U盘资料一份可供为证。

 

 
来源链接:http://law.dzshbw.com/2016/fazhiguancha_0702/20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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