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 >

昭通又一冤假错案卷土重来

2017-01-11 16:11:30 来源:中新法制网

评论

 政府失去公正胡作非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助纣为虐。

\

  据来自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受害人韩天友介绍,2013年9月27日,永善县移民工作组在进行实物指标调查过程当中,在未通知受害人韩天友现场指认边界的情况下,便对受害人韩天友耕种的花椒园强行进行仗量。受害人韩天友及其家属感到情况不妙,便陆续赶往现场。要求龙湖江等人解决妥善之后再进行仗量,而村支书龙湖江,纪委书记黄祥玖,社长周晓发等人不顾受害人的反对,执意强行对受害人韩天友耕种的花椒园进行仗量。受害人韩天友的儿子在现场对大家说了一句:难道国家颁发的土地证都无效了吗?现场自称公安人员谢照仪则大声吼道:哪里来了,滚出去,这里没有你说话的权利。受害人韩天友向村支书龙湖江出示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付款依据,村支书龙湖江等人拒不采纳。村支书龙湖江则称,他们不讲什么历史?要讲历史,原来从这里到河边上都是我龙家的地盘。并称受害人韩天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付款依据全部都无效,今天不管你同不同意都得进行仗量。受害人韩天友耕种了20多年的花椒园就这样被他们强行划分给了他人。而更加不可思议的是,2013年7月10日,王武田的儿子李桂生及其舅舅王武强,万朝红等人强行到受害人耕种的花椒园内划分边界,并威胁受害人的家人,受害人便立即向村支书龙湖江汇报了有关情况,龙湖江在电话中称,他们威胁你们是提刀还是提枪?无奈之下,受害人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接警后称,他们马上派人过来。然而当受害人韩天友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时,黄华派出所则称,土地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范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害人多次找到当地政府,当地政府置之不理。于是受害人韩天友一家举家奔走上访,该案引起新闻媒体关注,在舆论压力之下,黄华镇党委书记柯平组织综治办主任邵良忠进行对此案进行调解,但是由于对方无理取闹,综治办主任邵良忠宣称,无法对该案进行调解。2015年7月23日,黄华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途中,审判长孙晨曦宣称,此案牵涉协议复杂为由,要求受害人的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并为本案再次开庭找到合理的借口,与此同时,也为对方补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从而导致本案在2013年7月3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无证的王武田、万朝红变戏法似的出示了证件。法庭上,原本无证的王武田、万朝红则称,政府在2013年9月9日政府为他们补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那么事实果真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吗?当然不是。从2013年9月27日政府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到2015年2月4日黄华综治办组织调解,再到2015年7月23日黄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对方均未出示过该证。从时间上看,对方补证的时间并非2013年的9月9日,而是2015年7月23至2015年7月31日开庭期间补出的证,只是为了让补发的证件有用武之地,有人故意将现在的补证的时间写成2013年9月9日。为了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受害人韩天友多次找到黄华镇党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政府依法撤销违法补发给王武田、万朝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政府态度坚决,拒绝撤销违法补发的证件。无奈之下,受害人韩天友再次通过网上信访寻求新闻媒体帮助,然而受害人的这一举动引起了黄华镇党委及县委县政府的不满,并于2015年12月29日,在副县长宋廷驻的精心安排之下,由政法委吴君尧、法制办主任肖逢勇牵头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全程视频截访,政法委书记吴君尧及法制办主任肖逢勇在截访中强调,今天截访以后,受害人韩天友不得再次通过网上信访表达自己的诉求,否则公安机关严惩不贷。

\

\

\

\

\

\

  本案经过一波三折,依然无果。受害人韩天友再次将永善县政府起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本以为在这里可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然而让受害人意想不到的是,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蔚秋与永善县政府一道顶风违纪,狼狈为奸,仅置法律于不顾,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永善县政府补证过程当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并不存在侵占受害人花椒园的行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蔚秋并按照县长付再胜提出的要求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事实又果真如法院所说的那样吗?当然不是。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蔚秋在主持审理该案中,在开庭前已经组织了举证,然后在2016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该案时又进行了举证,直到2016年10月19日再次进行了举证,这接二连三的举证在本人看来是在为对方寻找有利的证据提供了充足的时间。我们通过从永善县农业局提取的对方补证资料来看,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并有人故意伪造,便随意串改了王武田、韩天武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王武田一份同样保存于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孔德钦处的农村土地档案,一份用于是补证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户主为王武田、而另一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户主却是李兴友,一份同样保存于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孔德钦处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怎么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户主呢?这很显然是有人故意串改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上的户主姓名。并且永善县农业局副局长蒋松在2016年10月19日举证时,向法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中,韩天武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均有被人用涂改液涂改的痕迹,这是明目张胆串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行为。我们通过两户提供补证的资料发现,两户除了人口与客观事实不符而外(即将万朝红的5人写成6人,王武田的6人写成了5人)。而在补证材料第二栏中提到,由于对方证件丢失,现申请补办,然而事实上,两户并没有颁发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不存在丢失补证这一说辞。而是社长周晓发故意谎称丢失补证这一说法来骗取农业部门进行补证。在补证材料第二页中黄华农经站站长冉太均同意村组意见的时间是2013年9月3日,而金寨村委会提交申请的时间却是2013年9月5日,也就是说出现了批准时间在前,而申请时间在后的情形,难道黄华农经站站长冉太均是未来先知?这样的证据难道也是合法的吗?并且王武田的申请上是说的是将户主李玉明变更为王武田,而不是将户主李兴友变更为王武田。难道有人随意串改户主姓名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吗?在第二页的最后两栏中,均没有加盖任何农业部门公章,难道这也合法吗?农业局副局长蒋松回应,农业部门没有加盖公章,不能说明此补证无效。我想请问一下政府和法院合法的地方在哪里?刚才我们讲到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在这里不得不说一下,据金寨村委会周晓发出示的农村土地档案存放说明中称,由于金寨村委会的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丢失,在上级部门的安排下,并于2007年组织进行补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后又由于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孔德钦落选后,并没有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移交相关部门保管。因此,直到如今,金寨村两个村民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仍保存于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孔德钦处。这并不是周晓发所说的那样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丢失,2007年上级部门要求补建,而是社长周晓发无法伪造起以前的原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所以周晓发谎称第二轮延包档案丢失。正是由于金寨村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混乱,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投机取巧,故意串改了保存于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孔德钦处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不仅如此,万朝红2012年已将自己的土地经金寨村委会及社长周晓发的同意转让给回龙村移民银保田,那么随后周晓发为什么又在明知道万朝土地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故意又为万朝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很显然社长周晓发是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以达到其帮助他人抢占受害人花椒园的目的。本案已经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有村民议论,本案上诉至云南省高院依然可能会维持原判,大多数案子到了高院最终还是维持原判,本案也不例外。但是,本人并不怎么认为,我相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光明正大,一定会替我们主持公道。按照村民所说的那样,如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那样顶风违纪,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话,那老百姓真的可以说是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了。与此同时,我相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定会吸取教训,不会再重演像巧家钱仁凤那样的冤假错案,政府和法院不是在犯了错误之后再去纠正错误,而是要主持公道,防止冤假错案的再度出现。我们也将案件情况汇报上级相关部门及各界新闻媒体,相关新闻媒体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并会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

\

\

\

  通过此案的一波三折,深感震惊的中国文化、道德、法律等等在利益面前都脆弱得不堪一击。那么为什么此案经过了一波三折却至今没有结果呢?其根本原因是社长周晓发的亲信倪朝廷正是黄华镇党委副书记,主管司法、派出所、综治办、法庭等相关部门,由此导致本案直到如今依然得不到妥善处理。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受害人韩天友通过电话联系了社长周晓发的亲信倪朝廷,倪朝廷在电话中称,自己对本案毫不知情,受害人反映自己干预此案纯属被冤枉,那么事情又果真如倪朝廷所称的那样,自己对此案根本毫不知情,自己是被冤枉的吗?当然不是。根据《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韩天友信访问题的报告》中明确,黄华镇党委书记柯平,副书记倪朝廷,李超等人都曾参与此案的调查。由此证明倪朝廷宣称自己对此案毫不知情的说法很显然是在说谎,倪朝廷是为了包庇自己的亲信周晓发,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希望上级部门高度重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

\

\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

  联系电话:15808605059 15987010409

  http://www.zgxnm.com/List.asp?ID=7519

  http://www.cbxww.cn/List.asp?ID=9807

  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CA8P4MNP0514CEM3.html

  http://c.m.163.com/news/a/CA8P4MNP0514CEM3.html

(来源:中新法制网)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